【每月精选20210401】出口企业会计为什么每年四月份都非常敏感?

文章分类:退税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21/4/18 12:06:00

      只要多年从事出口退税的会计,都对四月份莫名地有种紧张!
 为什么?
      因为原来的一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因此,每年的四月份都是对上年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最后大限,搞得会计紧张兮兮,唯恐给企业造成损失!
好在,2020年出了一个新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2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新政策实质取消了退税企业申报的最后期限,会计再也不用为过期担心了!
      今天大白菜会计学堂给大家总结下出口企业关于退税申报、收汇、核销的相关期限规定:
一、2020年出口货物的最后申报期限

对于2020年的出口业务,如在规定期限内因单证不齐、信息不齐、未足额收汇等情形,暂不能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根据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待符合出口退(免)税申报条件后,继续申报办理退(免)税例如:某出口企业在2020年10月出口的货物,全额收汇后因缺少退(免)税相关申报凭证,未能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在2021年7月取得相关凭证后,即可在2021年7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2020年出口货物收汇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0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即2020年出口并已在规定申报期限前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仍须按照现行规定在2021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2号,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收汇或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应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或追回已退税款,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后,再重新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此总结如下:

1、2020年前出口货物劳务已经在2021年4月20日前申报了退税的,在2021年4月20日前全部收汇或办理了不能收汇申报,符合退税条件,可以高枕无忧了。

2、2020年前出口货物劳务已经在2021年4月20日前申报了退税的,没有收汇,也不符合不能收汇条件的,在5月申报期冲减已经申报数据,等收到外汇或做不能收汇后即可申报退税。

3、2020年前出口货物劳务在2021年4月20日前未申报退税的等以后收到外汇或做不能收汇后即可申报退税。

4、2020年前出口货物劳务在2021年4月20日前未申报退税的没有收汇,也不符合不能收汇条件的,以后永远收不到了,按免税处理即可,对应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次年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年度进料加工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因此,进料加工出口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办理进料加工核销。  

四、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按规定需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公告2020年第2号实施后,出口企业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继续申请开具。
五、关于来料加工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六、出口货物单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七、适用免税政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申报原则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2、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