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文20190903】不动产抵扣、国内旅客运输、加计抵诂10个热点问题

文章分类: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9/9/22 16:45:00

一、某公司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未抵扣,公司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但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麻烦整理说下这项新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外,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也可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 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如长途客运手撕客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均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还有,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2、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公司用于奖励员工出行的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50%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2、所谓加计抵减,是指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税额等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均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4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

5给纳税人机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41日至202112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七、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期间如何计算?

1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

2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

320193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1月设立,但在2019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同样,201941日后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公司应根据2019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应剔除出口销售额,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注意延续性。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九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4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出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B公司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如果B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B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