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所得税难点,与日常理解不一样!

文章分类: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8/11/18 17:05:00

案例

【例】某合伙企业成立时有2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A公司,另外一个是自然人股东陈先生。2018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总计200万元(纳税调整后),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对本年度120万所得进行分配,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作为法人投资者公司和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所得应当如何缴税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实务分析

1.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这句话读三遍以上)

所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00万元=120万元(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80万元(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2.对于法人公司A公司,应将200万元*50%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陈先生,应将200万元*50%计入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提醒: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3.如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对2017年度300万所得进行分配,因2017年度,就该部分所得,法人投资者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自然人合伙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对2017年度所得分配时,作为法人投资者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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