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有风险!

文章分类: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8/10/23 15:40:00

【前提介
我国企业在经营中,存在大量的公司与股东账户之间的
资金往来。这种情况,充分反应了企业控制人对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不能清晰或示愿意清晰分割的意愿。这样的频繁往来有什么风险?请看本期案例解析!


【案例索引】

《XT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XX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XXX号】


争议焦点:公司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是否导致公司混同?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

1、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

2、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3、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
   (1)李X出借的款项均汇入了
XT教育公司股东肖XX账户(大部分款项又汇入宋XX账户,小部分款项汇入XT教育公司账户),XT教育公司亦通过肖XX、宋XX等股东账户向李X偿还借款。
   (2)同时,XT
教育公司的账户与肖XX、宋XX等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XT教育公司、宋xx、肖xx申请再审称XT教育公司实际控制xx、宋xx等股东账户,股东账户的资金属于公司资金,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

(3)因此,原判决认定因XT教育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肖xx、宋xx在本案诉讼期间又退出XT教育公司,致使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田xx一人股东)。以上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实践中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从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严重,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公司的人格只有象征意义,实际已被股东控制。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易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除了以上的债务风险之外,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频繁交易还极容易认定为利润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请广大企业及会计注意!


大白菜会计学员专享免费『千聊』直播课第1个-《每周一学政策》和『千聊』直播课第2个-《每月学报税》,
    ---以上课程还未能免费加入的请联络

(1)天猫-大白菜会计旗舰店https://dbckj.tmall.com/客服

(2)大白菜会计学堂官网客服http://www.dbckj.net

(3)大白菜会计QQ会员群管理员以上三种渠道核对订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