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精选202208】关于印花税法,这些热点问题你应当知道!

文章分类: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22/8/18 18:0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经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很多的变化还是舍得大家关注的。
大白菜会计学堂已经对新法的实施细节作了更新讲解。现在将其中的一些热点问题给大家整理一下。


一、关于纳税人

  税法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两种情况下属于印花税纳税人,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应税凭证是指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附:
印花税税目及税率表


     
        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相关热点:
1、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2、印花税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3、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几个概念要知悉

一是怎么理解“书面合同”。为避免对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税,扩大征税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应税合同应为书面合同。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基础性法律的《民法典》,对书面形式合同已有相关规定,即《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三款“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书面合同”定义可以参考《民法典》规定理解。

二是怎么理解买卖合同备注内容。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购销合同”逐步被吸纳合并到“买卖合同”的概念当中,但暂行条例一直未做调整。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签订主体包括个人,因此在备注中明确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订立的动产买卖合同,遵循了印花税立法税制平移的原则。具体来说,备注中“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三是怎么理解借款合同备注内容。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概念已有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因此借款合同税目备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具体范围,可以参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名单;“同业拆借合同”具体范围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关于计税依据和补税、退税

  (一)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税法在计税依据部分主要延续了现行政策和征管执行实际,重点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同时《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情形,如何调整确定计税依据以及补税退税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征收管理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为:明确纳税人应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二)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缴纳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征管事项公告》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税法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完善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关政策,规范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

  (四)税法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与其他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五)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延续了现行政策。

  (六)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同时,《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情形,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优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为: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情形,应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七)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延续了现行政策。

  《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还明确一是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二是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三是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四是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五是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六是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税收优惠

  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为便利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征管事项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一)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热点问题:公司跟境外企业签合同,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四)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新增规定。

  《征管事项公告》对纳税期限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具体为: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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