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答:向境外支付费用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文章分类: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9/7/7 17:48:00

本文作者系智慧源(深圳)管理顾问股份公司咨询师

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在向境外公司支付设计劳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金。 其他同学可对照自已企业的情况分析处理!

一、增值税及附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当房地产企业购买境外设计服务且设计方案是服务境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  

因此我们注意两点:
1、判断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除了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是否在境内这个条件,还要注意不能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房地产公司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劳务所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设计服务的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判断是否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1、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完成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有可能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境外设计企业只要派员来中国境内从事设计服务相关的活动就构成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双方所在国家有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0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19号)的有关规定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假设境外设计企业来中国提供设计服务构成常设机构且双方所属国家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不符合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则应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其中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也就是说应由房地产企业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设计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境外设计企业如果完全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设计劳务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三、税款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含税金额,则只需将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支付给境外设计企业就可以;如果合同约定对外支付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先需将不含税金额换算为含税金额,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的税金在会计上作为设计费进行核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在合同中对含税和不含税金额进行明确的表述,切忌合同约定是含税金额,房地产企业在代扣代缴税金后,在对外支付时没有扣除代扣代缴税金而按合同含税金额全部支付给境外企业,此时,代扣代缴的税金不能在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需注意合同约定的是不含税金额,但在代扣代缴税金时不按换算的含税金额计算而直接按不含税金额计算代扣代缴税金。  

假如不含税金额为A,主管税务局核定的利润率为B,企业所得税率为C,增值税率为D,附加税费率为E,则换算为含增值税金额(F)的公式为:

F=A×(1+D)/(1-B×C-D×E)  

例如,合同约定的设计服务费是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即需直接支付给境外设计公司100万元,假设设计服务费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设计服务费的核定利润率为30%,企业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6%,附加税费为增值税的12%,则换算方法如下:  

1、换算为含增值税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金额=100/(1-30%×25%-6%×12%)=108.9562万元  

2、换算为含增值税的金额=108.9562×(1+6%)=115.4936万元。  

即115.4936万元可以作为房地产公司的设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下面对上述计算方法进行验证,115.4936万元为含增值税金额:

不含增值税金额=115.4936/(1+6%)=108.9562万元

需代扣代缴增值税=108.9562×6%=6.5374万元

需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6.5374×12%=0.7845万元

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8.9562×30%×25%=8.1717万元

需对外支付的金额=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115.4936-6.5374-0.7845-8.1717=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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