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5/12/8 16:3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 (免) 税的,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出口退 (免) 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 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 (免) 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 (免) 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