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5/9/11 17:01: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 年 5 月 1 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千克”“公斤” 和 “kg” 虽然本质上是相同的计量概念,属于同一计量单位的不同表述方式,但在退税系统仍然有可能出现疑点,建议更改成形式一样的采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