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5/7/31 18:29:00
分公司独立核算,在缴纳分配的企业所得税后,若需将相关款项转回给母公司,应做分录 “借:内部往来,贷:应交税费 —— 应交所得税”。
依据如下:
1、资金往来性质:分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资金流转属于内部往来业务。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若需转回,本质是资金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调配,通过 “内部往来” 科目能准确反映这种资金关系,便于总分公司之间进行账务核对和资金管理。
2、会计核算原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虽有自己的账务体系,但在整个企业集团中,仍需与母公司的账务进行衔接。“内部往来” 科目是总分公司之间核算资金往来、债权债务等的常用科目,符合会计核算中关于企业内部业务处理的规范,能保证集团合并报表时相关数据的准确汇总和抵销,使合并报表真实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
3、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原则:“所得税费用” 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将其确认为一项费用,若再做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 —— 应交所得税”,会导致所得税费用重复确认,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和真实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