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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退税科要求: 报关单号: 371120240000531216的出口金额为RMB:230034.54元,实际收款金额为RMB; 228850.13元,扣款金额RMB1184.41元,占出口金额的0.515%,报关单对应的进项发票税额为25918元,按25918*0.515%=133.45计算,则其中税金有133.45不能退税。          即:比如:报关单:  人民币10000元。 因**原因。少收汇1000元。 少收汇占比10%。该单 对应的进项票价是6000元,税额780元。 相应的,应返还退税:780*10%=78元。  这个要求我们返还是对的吗? 政策依据有吗。

问题分类:出口退税类 阅读量:167 133****5986 发表于:2025/4/2 18:12:00

解答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5/4/2 18:28:00

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规定,出口企业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需对全部出口货物进行收汇核查,未收汇部分单独适用免税政策,已收汇部分正常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