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4/6/13 19:15: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如果你公司该行为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可以不视同销售。该投入计入费用即可。感谢您对大白菜会计的支持!欢迎您给朋友们推荐大白菜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