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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目前我公司与某自然人合作密切。因资质问题,该自然人利用我公司资质拿下某项目,即该自然人与我公司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开发该项目。具体是该项目的所有税费及开支,均由该自然人通过我公司往来账核算,并基本上由我公司对外支付,同时,我公司也取得相应的成本费用发票,并在税前列支。请问我公司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根据收入与成本匹配原则,是否需要把与该自然人的往来确认为收入?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类 阅读量:732 789562 发表于:2022/10/28 22:59:00

解答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2/10/29 15:08:00

这样操作的很多,虽然不符合法律,但税务上的处理意见不一。建议还是作成自己经营的形式。感谢您对大白菜会计的支持!欢迎您给朋友们推荐大白菜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