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19/9/22 18:00:00
感谢提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只有符合下列客观原因之一时才可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属于其他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时的,不能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目前超期可申请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申请的前提是已在申报抵扣期内认证、比对并且相符。机动车销售发票咨询税局确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