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17/6/29 10:56:00
亲,您好,看到问题了。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公立、民营、个体以及部队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的服务。由于医疗美容手术可以分为功能性和美容性两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开展的功能性美容手术(主要包括上睑下垂、眼睑外翻、疤痕挛缩、耳鼻缺损畸形、唇裂、面裂、面瘫、多指并指等等),属于医疗劳务,其收入免缴营业税。但对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美容性手术和其他美容服务(包括基础护理、保养护理、治疗护理等不同形式的服务)则不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亲,如果你单位符合条件是可以免税的。(仅供参考)